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202民初857号
原告(反诉被告):***,住石嘴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甲,住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出生年月及职业均不详,住**市。
被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甲(反诉原告)、被告**2、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被告**甲于2024年4月7日对原告***提出反诉。本案于2024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4年5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反诉原告**甲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反诉原告**甲的撤诉申请分别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甲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计164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892元,减半收取计1446元,由反诉原告**甲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