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2民初4435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睿,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宏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闽发大厦商住楼**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85911271。
法定代表人:石国发。
被告: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81617011。
法定代表人:林添茂。
被告:福建莆田联创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莆,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园路与胜利路交叉口东南侧莆田联创国际广场销售中心**用代码:913503025792612415。
法定代表人:张兵。
原告***与被告福建宏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莆田联创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50.6元,减半收取为7425.3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刘 明
人民陪审员 林秀美
人民陪审员 蔡碧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怡青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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