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启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民终147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海户屯165号。
法定代表人:温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嵩,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瑞飞,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启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罗行村田心股份合作经济社“原百能电器有限公司”的厂房。
法定代表人:苏德扩,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连,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启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欢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启博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中建二局向启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合计1659097.20元;2.中建二局向启博公司支付违约金(其中,以811125.67元为基数,按每天1%从2019年9月4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370375.22元为基数,按每天1%从2019年9月12日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314818.94元为基数,按每天1%从2019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30日止的违约金为1191093.06元);3.中建二局向启博公司支付律师费180000元;4.中建二局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担保公司担保费、鉴定费、调查费、差旅费等)。
一审判决如下:一、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启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59097.2元;二、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启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①以811125.67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4日起按照每日0.0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日止;②以370375.22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12日起按照每日0.0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日止;③以314818.94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9日起按照每日0.0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日止,违约金以不超过1496319.83元为限。三、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启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180000元。四、驳回佛山市启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21元,由佛山市启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由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721元。
判后,中建二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变更一审判决,变更驳回启博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启博公司承担。上诉主要理由:1.一审法院没有对启博公司提供的《结算单》进行正确审查与法律判断,导致认定事实错误。2019年9月18日仅为收到启博公司提供材料的时间,结算单并非对结算金额的确认,仅是启博公司单方确认的金额。2.根据合同约定,启博公司并未提供实际施工如,故案涉工程并未实际结算。启博公司索要18万律师费价格太高,没有法律依据。
启博公司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中建二局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另查明,启博公司与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人参与案件的第一审、第二审、执行程序的诉讼或诉讼外调解、和解,律师费金额为18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中建二局的上诉,本院评析如下:
中建二局上诉认为《结算单》仅是确认收到启博公司提供资料的时间,不是对结算金额的确认,《结算单》上的金额仅为启博公司单方面确认的金额。对此本院认为,案涉《工程专业承包施工协议》约定中建二局指定方明明为本案合同项目负责人,该负责人签收和签发的项目资料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结算单》不仅有钢结构和其他部分的数量和单价,还明确注明了具体的欠款金额,方明明既然在《结算单》上签名确认,应视为代表中建二局对《结算单》中的所有内容包括欠款金额予以确认,因此《结算单》可以作为双方对案涉工程款结算的依据,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中建二局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中建二局上诉认为180000元的律师费超出市场价格,费用太高。对此本院认为,《工程专业承包施工协议》约定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维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等,根据启博公司一审所主张的标的额以及《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参与案件第一审、第二审、执行结算的约定,并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律师费金额,180000元的律师费并不存在明显过高的情形,中建二局上述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中建二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043元,由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欢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曹筱雨
书记员林谷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