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汇昌机电有限公司、深圳市祥馨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初2924号
原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海户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41301L。
法定代表人: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深圳汇昌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新秀路29号通发花园6栋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54294F。
法定代表人:阳凤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淼,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二:深圳市祥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国际中心2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8810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三:深圳市桦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铜鼓路39号大冲国际中心5号楼2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JDWA2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二、被告三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被告三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深圳多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红岭中路2072号5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323387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深圳汇昌机电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市祥馨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市桦盛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四深圳多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050元,减半收取为146025元,由原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60064.26元及保全费5000元,多预交的214039.2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马龙
审判员路德虎
审判员周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