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皖1204行初59号
原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海户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41301L。
法定代表人: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住所地阜阳市清河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0553261059Q。
法定代表人:桂超,该局局长。
第三人:***,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