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万海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9执2127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万海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寨村西233米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海户屯165号。
法定代表人:温明,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109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手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及收益等895828.4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康晓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