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守信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2民终6589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海户屯165号。

法定代表人: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梦逍,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守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路159B1-15

法定代表人:王晓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乃伍,安徽末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守信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守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40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7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二局一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一审判决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有关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买卖合同,但二者对于利息的主张均未明确约定。在未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上诉人认为利息应自被上诉人主张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建二局一公司辩称,上诉人逾期支付被上诉人货款构成违约。上诉人应按逾期付款时间赔偿利息损失,不应按照起诉时间赔偿利息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自2019821日起计算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对方上诉请求。

守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建二局一公司支付货款888 420.24元及利息(以888 420.24元为基数,自201932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由中建二局一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12月,分供方守信公司与承包人中建二局一公司签订温州市城市中央绿轴F03b地块工程砂石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分供方向承包人提供细砂、中砂、瓜子片等货物,合同总金额(暂估)含税总价1 000 000元。4.1本采购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工程业主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工程业主颁发竣工证书所载日期为准)起计算2年。6.2每月20日前分供方将上月运抵工地现场并经承包人签字确认收到的货物与承包人办理结算,同时提供与结算金额相符合规合法经认证合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向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在收到工程业主相应付款后的30日内,向分供方支付该笔货款的60%6.3待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完成本合同结算且承包人收到工程业主的相应付款后60日内,承包人向分供方支付结算总价的80%。竣工结算完成后60日内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0%。分供方需要提供与结算金额相同合规合法经认证合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4合同结算总价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无利息),在本工程合同质量保证期终止后2月内支付。分供方质量保证金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在各期结算时点提供。6.6支付上述任一款项前,分供方必须向承包人提供相应金额合规合法认证合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若有6.86.9条款情形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且不视为承包人违约,分供方不得因此延迟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6.8承包人支付货款前分供方需提供支付款项等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分供方需确保其增值税扣款凭证的形式、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合格的增值税扣款凭证,承包方有权延迟支付应付货款直至分供方开具合格票之日;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分供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签订后,守信公司依约向中建二局一公司的工地供应砂石。20181025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9320日,守信公司与中建二局一公司确认,在此项工程中,中建二局一公司尚欠守信公司货款664 484.15元,双方在合同内双方结算确认单上签字。

分供方守信公司(乙方)与承包人中建二局一公司(甲方)签订七都控规04-C-19地块房地产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砂石物资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分供方向承包人提供细砂、粗砂、石子等货物,合同总金额(暂估)含税总价560 000元。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工程业主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工程业主颁发竣工证书所载日期为准)起计算2年。6.2甲方按每月实际使用量对乙方进行结算,每月20日分供方应针对上月运抵工地现场并经承包人签字确认收到的货物与承包人办理结算,同时提供与结算金额相符合规合法经认证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在当月结算完成后次月支付上月结算额的60%6.3待本项目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后,双方完成本合同结算且承包人与业主完成结算并收到工程业主的相应付款后30日内付款至结算总价的70%,分供方需要提供与结算金额相同合规合法经认证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4待本项目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后1年内,双方完成本合同结算且承包人与业主完成结算并收到工程业主的相应付款后30日内付款至结算总价的80%,之后6个月内支付至90%分供方需要提供与结算金额相同合规合法经认证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5合同结算总价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无利息),在本工程合同质量保证期(与业主确定的质保期)终止后2个月内支付。分供方质量保证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各期结算时点提供。合同签订后,守信公司依约向中建二局一公司的工地供应了相应的砂石。2019110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9820日,守信公司与中建二局一公司确认,在此项工程中,中建二局一公司共计拖欠守信公司货款   468 278.1元,双方在合同内双方结算确认单上签字。

分供方守信公司与承包人中建二局一公司签订温州市城市中央绿轴F04B地块工程砂石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分供方向承包人提供细砂、中砂、瓜子片等货物,合同总金额(暂估)含税总价1 000 000元。4.1本采购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工程业主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工程业主颁发竣工证书所载日期为准)起计算2年。6.2每月20日前分供方将上月运抵工地现场并经承包人签字确认收到的货物与承包人办理结算,同时提供与结算金额相符合规合法经认证合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向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在收到工程业主相应付款后的30日内,向分供方支付该笔货款的60%6.3待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完成本合同结算且承包人收到工程业主的相应付款后60日内,承包人向分供方支付结算总价的80%。竣工结算完成后60日内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0%。分供方需要提供与结算金额相同合规合法经认证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4合同结算总价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无利息),在本工程合同质量保证期终止后2月内支付。分供方质量保证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各期结算时点提供。6.6支付上述任一款项前,分供方必须向承包人提供相应金额合规合法认证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有6.86.9条款情形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且不视为承包人违约,分供方不得因此延迟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6.8承包人支付货款前分供方需提供支付款项等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供方需确保其增值税扣款凭证的形式、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合格的增值税扣款凭证,承包方有权延迟支付应付货款直至分供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分供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签订后,守信公司依约向中建二局一公司的工地供应砂石。2018524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71020日,守信公司与中建二局一公司确认,在此项工程中,中建二局一公司共计拖欠守信公司货款189 810.90元,双方在合同内双方结算确认单上签字。

201787日,分供方守信公司(乙方)与承包人中建二局一公司(甲方)签订温州滨江商务区CBD片区13-03地块建设项目砂石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分供方向承包人提供粗砂、细砂、中砂、瓜子片、碎石等货物,合同总金额(暂估)含税总价3 200 000元;7.21)甲方按每月实际使用量对乙方进行结算,每月20日供应商应针对上月运抵工地现场并经承包人签字确认收到的货物与承包人提交结算申请,乙方应每月按及时提供已对账的供货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不予付款。(2)主体结构封顶后收到业主工程款一个月内付至结算价的60%;(3)待本项目竣工验收且承包人与业主完成结算收到工程业主的相应付款后1个月内付款至结算额的95%6个月内付款至结算额的100%。合同签订后,守信公司依约向中建二局一公司的工地供应砂石。20191120日,监理单位浙江大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温州滨江商务区13-03地块住宅项目形象进度报告,载明:温州滨江商务区13-03地块住宅项目目前正处于施工阶段。2019820日,守信公司与中建二局一公司确认,在此项工程中中建二局一公司尚欠守信公司货款   85 847.09元,双方在合同内双方结算确认单上签字。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守信公司与中建二局一公司间签订的《温州市城市中央绿轴F03b地块工程砂石采购合同》、《七都控规04-C-19地块房地产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砂石物资采购合同》、《温州市城市中央绿轴F04B地块工程砂石采购合同》、《温州滨江商务区CBD片区13-03地块建设项目砂石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温州市城市中央绿轴F03b地块工程砂石采购合同》、《七都控规04-C-19地块房地产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砂石物资采购合同》、《温州市城市中央绿轴F04B地块工程砂石采购合同》中均约定本采购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期为自工程业主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年,合同结算总价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本工程合同质量保证期终止后2月内支付。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上述三份合同中涉及的工程未满质保期;《温州滨江商务区CBD片区13-03地块建设项目砂石采购合同》7.2付款方式约定主体结构封顶后收到业主工程款一个月内付至结算价的60%。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涉及该合同的工程主体结构已封顶;故对守信公司要求中建二局一公司支付货款888 420.24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扣除相应未到付款期限的金额后予以支持。中建二局一公司上述未按约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造成守信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50%。现守信公司要求中建二局一公司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利息的起算时间,一审法院予以调整,以双方最后一笔结算日期确定付款期限,并自中建二局一公司逾期付款之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对守信公司诉讼请求中超出一审法院确认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开具发票系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附随义务,中建二局一公司不能以此作为其不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有效抗辩,故对中建二局一公司不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温州守信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21 824.05元;二、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温州守信建材有限公司货款利息(以721 824.05元为基数,自20198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温州守信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中建二局一公司是否应向守信公司支付货款利息以及利息如何计算。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买受人中建二局一公司未能依约足额支付货款,守信公司主张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建二局一公司与守信公司均确认双方签订的四份涉案合同中,《温州市城市中央绿轴F03b地块工程砂石采购合同》、《七都控规04-C-19地块房地产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砂石物资采购合同》、《温州市城市中央绿轴F04B地块工程砂石采购合同》中涉及的工程未满质保期;《温州滨江商务区CBD片区13-03地块建设项目砂石采购合同》涉及的工程主体结构已封顶,该合同约定主体结构封顶后买受人应付至结算价的60%。一审法院根据守信公司的诉讼请求,相应扣除未到付款期限的金额后,对中建二局一公司应付货款金额予以确认,并按照上述合同中最后一次结算的日期确定付款期限并计算利息,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现中建二局一公司上诉请求驳回守信公司有关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建二局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2元,由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 印
审  判  员   许 英
审  判  员   施 忆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李雅迪
书  记  员   韩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