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东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同辉分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1财保578号
申请人:湖南长沙东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同辉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高沙社区姚湖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PDGAEXX。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728号裕南大厦一楼、二楼。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丰台区永定门外海户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41301L。
法定代表人:温明。
申请人湖南长沙东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同辉分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长沙东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同辉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长沙东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同辉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