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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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305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城西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275490708XX。
法定代表人:胡成业。
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科创四街九号院三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41301L。
法定代表人:温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完毕本案执行标的货款1358916元、贴息费及手续费39147.88元、诉讼费用14674元、执行费19135.92元,申请人浙江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