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云昇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9371号
原告:成都云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阳路152号13栋10层1003号。
法定代表人:杨友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华,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王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雨豪,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云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成都云昇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云昇贸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云昇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云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赵 昭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磊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