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天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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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102民初4053号原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天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原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天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孟丽旌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