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一建设有限公司

4271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望亭分公司与江苏华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民初4271号
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望亭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王亭镇何家角村。
负责人:周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瑶瑶、刘浪,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华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高新区强安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范建华。
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望亭分公司诉被告江苏华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望亭分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望亭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望亭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592元,由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望亭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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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江 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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