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23民初969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普兴镇东升村8组5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6********。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匠(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梅溪镇安吉临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313570901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县府西路(抚州市崇仁县建设大厦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46063016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