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103执7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打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占建国,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县。
被执行人:江西建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裕丰大道安置区,组织机构代码9136112206538670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毛冬仙与占建国、江西建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占建国、江西建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建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支付赔偿款4907元及案件受理费35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占建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占建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电话联系方式依法查找了被执行人。2018年5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17,729元,截至2018年6月22日已执行4907元,未执行112,822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8年6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夏秀中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