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121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10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1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执行人:江西建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丰区永丰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1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建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建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申请执行人***残疾赔偿金等191,035.6元,案件受理费6,264元,执行费2765.53元,共计200,065.13元,但被执行人***、江西建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建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0,065.13元或提取等额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建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