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05执196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乾。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航标。
被执行人苏州中晟宏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杏树。
委托代理人鲁春雨。
委托代理人钟翔。
申请执行人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中晟宏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的(2017)苏0505民初14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中晟宏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652486.85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38925元,合计3691411.85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中晟宏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91411.8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杭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