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3执36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区留晖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马景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州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普利桥镇岐山村民委员会14小组卉塘光伏电站105号。
法定代表人:张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26号洪山科技创业中心B栋嗅钛工坊一层20号。
法定代表人:杨东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湖北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579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57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承办人:李文忠、于凤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