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民终2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博爱路6号。
法定代表人:马景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鹏飞,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宁,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郑庆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志国,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文端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翀霄,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雪松,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火公司)、被上诉人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4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另查明,黑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12月28日发生变更,由张宝生变更为郑庆海。
本院认为,一审中,黑火公司提交由华电公司盖章的工作联系单、工程量签证单复印件,本案二审中,黑火公司提交上述证据原件,并提出上述证据载明的工程由黑火公司施工,工程款应从中州公司工程款中扣除,华电公司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中州公司对此工程由黑火公司施工予以否认,故上述证据载明的工程由哪方施工事实不清。案涉鉴定中争议金额的工程中州公司、黑火公司均提出由其施工,双方各执一词,对此部分工程由哪方施工应进一步审查。另外,中州公司提出其请求黑火公司给付工程款利息,对此亦应审查。综上,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4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州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706元、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29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沈维刚
审 判 员 李大为
审 判 员 王莉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于欣北
书 记 员 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