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通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02民初109号
原告***。
被告南通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南通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陈桥乡河口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通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余雪松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马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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