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新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021民初2906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告:黄山新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8491319X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黄山新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