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1081执6321号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兴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镇××村,组织机构代码:787742242。
法定代表人王孝满。
被执行人杭州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街道××路××号××花园物业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20053100。
法定代表人朱钟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兴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