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膏泽恒筑建材有限公司、务川县金博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22民初1178号之三 原告:贵州膏泽恒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MA6HJ2R20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承***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承***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务川县金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务川县都濡街道文峰社区千山云锦2号楼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MA6HP17233。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714951K。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膏泽恒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务川县金博置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膏泽恒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务川县金博置有限公司、重庆明龙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膏泽恒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膏泽恒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36元,减半收取计3068元,由原告贵州膏泽恒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宣佑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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