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森水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奥森水利科技有限公司、刁荣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202执119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奥森水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兰英,经理。
被执行人:刁荣星,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奥森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刁荣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2民终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12民终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池洪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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