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森水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奥森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202执恢322号
申请人:山东奥森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南坦村东邻。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2民终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准予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本案终结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7)鲁12民终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陶洪庆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XX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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