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付光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民辖终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科南路**IP科技中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光值,男,196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上诉人四川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光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2民初27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告付光值的户籍地位于达州市达川区,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因此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付光值受上诉人四川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指派在达州市通川区复兴好一新批发市场安装电梯时受伤,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为达州市通川区,故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四川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上诉费100元不应收取,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洁
审判员谭兴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