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成都双流百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6118号
原告:***,女,汉族,1963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双流百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广场公寓底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体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成都双流百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45元,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