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102执158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2月27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801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按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以月息2%计付,自2013年11月21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30480元、执行费228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共有的登记在***名下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方榕房产被本院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8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