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6719张家港市华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6719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市华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符长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华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华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华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华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77元、财产保全费4020合计8997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华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