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03民初6211号
原告:吉林省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长沈路105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上台新村花园小区B18栋1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