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724财保14号 申请人:***,男,1987年11月0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 被申请人: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4MABXQJ2M3N 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街道××社区××组××号 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账户存款42000.00元,申请人提供了车牌号为云P2××**的陕汽牌货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一、查封车牌号为云P2××**的陕汽牌货车; 二、冻结云南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存款42000.00元。 申请诉讼保全费44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