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724财保14号
申请人:***,男,1987年11月0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
被申请人: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4MABXQJ2M3N
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街道××社区××组××号
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账户存款42000.00元,申请人提供了车牌号为云P2××**的陕汽牌货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一、查封车牌号为云P2××**的陕汽牌货车;
二、冻结云南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存款42000.00元。
申请诉讼保全费44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