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民初30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国卫,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山东海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静,山东海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观海一路**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75758429C。
法定代表人:张金辉,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宁,山东海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国卫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鲁0213财保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马国卫在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3执867号案件案款15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马国卫在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3执867号案件案款15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雪梅
人民陪审员 曲传海
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孔佳薇
书记员王妍
书记员刘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