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武汉天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财保86号
申请人:武汉天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18号太子湖文化数字创意产业园创谷启动区B2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0630170101。
法定代表人:李太兵,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余建军,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晓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1428119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37522911Y。
法定代表人:邢小东,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5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14399264。
法定代表人:程君,董事长。
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机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20层。
负责人:周小平,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天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00,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145104852020000022)。2020年8月19日,申请人武汉天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了财产线索等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天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部73×××94银行账户存款;
上述冻结银行账户存款限额为40,000,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光谷支行05×××83银行账户存款;
上述冻结银行账户存款限额为5,000,000.00元。
上列一、二项冻结银行账户存款总金额为45,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判长  杨绮雯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李 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旭慧
书记员李雯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