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113民初18896号
原告:**,女,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85986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二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建一局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劳务费171500元;2.判决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违约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愿将违约金降低为5000元,并陈述本案未产生保全申请费。事实及理由:2019年4月30日,被告中建一局二公司承建位于巴南区××街道××路××村“大发熙悦书山境”项目需要资料员,被告**找到原告为该项目做项目资料。经最终结算,截至2021年5月31日被告中建一局二公司欠付原告劳务费总计171500元,并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171500元支付给原告**,逾期支付的原告有权向二被告主张50000元违约金以及诉讼费。因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付款,原告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中建一局二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中建一局二公司之间没有签订相应的劳务合同,但是认可原告在案涉项目整理项目资料的事实,被告**是案涉项目的负责人,其从事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被告**辩称:其是案涉项目的负责人,从事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不同意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应由被告中建一局二公司向原告付款。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举示《和解协议》作为证据。上述证据经审查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认并在卷为据。二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大发熙悦书山境建设项目项目部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双方确认资料劳务关系已于2021年5月31日解除;甲方承诺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向乙方支付171500元(含“大发熙悦书山境”项目欠付的全部资料劳务费166000元和甲方承担诉讼费5500元);甲方支付的171500元款项,包括甲乙双方因资料劳务关系解除而涉及的全部赔偿项目;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所约定的时间足额赔付,乙方主张本协议继续有效的,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约定的资料劳务费及诉讼费外,甲方还需承担违约金50000元等。该协议抬头处甲方为被告中建一局二公司,合同落款处甲方加盖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大发熙悦书山境建设项目项目部印章,代表人由被告**签字。本案中,原、被告均确认“大发熙悦书山境”项目系被告中建一局二公司建设项目,**系被告中建一局二公司员工,案涉项目负责人。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中建一局二公司未按协议付款,原告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中建一局二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除劳务费外,还包含了其他债务内容,故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系作为被告中建一局二公司的员工履行职务行为在《和解协议》上签字,本案民事责任主体应为被告中建一局二公司。被告中建一局二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付款的民事责任,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原告自愿降低违约金为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同款171500元;
二、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2元,减半收取计2311元,由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