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弘金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费文学重庆弘金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6民初9660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传林,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费文学,男,汉族,1965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弘金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雅居东御宾府17栋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628882521。
法定代表人:肖先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费文学、重庆弘金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费文学、重庆弘金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费文学、重庆弘金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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