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弘金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姚建全**与重庆弘金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2民初4591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原告姚建全,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市。
被告重庆弘金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江洲路**天泽苑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628882521。
法定代表人肖先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雷春声,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并开庭审理后,原告于2019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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