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宝鸡市旭见隆工贸有限公司、某某与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02民初2883号 原告:宝鸡市旭见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建华小区4号楼4单元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DND8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93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宝鸡市旭见隆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并于202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旭见隆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交的569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