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02民初2883号
原告:宝鸡市旭见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建华小区4号楼4单元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DND8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93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宝鸡市旭见隆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并于202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旭见隆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交的569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