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13执保270号
申请人:浙江杭钻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前,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上列当事人财产保全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吉0113民初4252-1号民事裁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九台支行账号X内存款X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核算中心账号X内存款X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名下位于长春市二道区四通路御景名都(X区)X号楼X号房屋产籍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姜兰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