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1653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公民身份号码:32090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玖玲,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长丰联成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贺四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超,湖南君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湖南君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创领未来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1号湖南长丰联成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邹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明,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安沙社区居委会88号。
法定代表人:杨胜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长丰联成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湖南创领未来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蒋培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