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新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891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13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2月8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淮安市新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阳光灿,该公司董事长。
破产管理人:***震翰律师事务所。
申请执行人**、**和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淮安分公司、淮安市新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9)苏0891民初3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0452228.02元,淮安市新联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确认淮安市新联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原告**赔偿款4158000元。案件受理费136328元,鉴定费532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7332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51537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15795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如下财产调查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申报财产。
2、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淮安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足,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被执行人淮安新联置业有限公司已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3、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风险和执行情况,并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未对执行情况表示异议。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满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891民初3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依法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依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伏健
见习助理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