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822执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4年03月18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执行人: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府**案字【2022】58号裁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立案执行。依法应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