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6民初1623号
申请人:勇志才,男,住平原县。
被申请人:乐陵鑫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住平原县。
申请人勇志才与被申请人乐陵鑫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乐陵鑫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乐陵鑫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0元,勇志才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