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6民初162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勇志才,男,住平原县。
被申请人:乐陵鑫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住平原县。
申请人勇志才与被申请人乐陵鑫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鲁1426民初1623号民事裁定书,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乐陵鑫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乐陵鑫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合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