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6民初1623号之一
原告:勇志才,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告:乐陵鑫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平原县。
原告勇志才与被告乐陵鑫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勇志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0元,共计447元,由勇志才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合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