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81民初3745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陵翱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乐陵市。
被告:**,女,成年,汉族,住乐陵市。
第三人:乐陵鑫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郭家街道办事处南辛村(郭家街道建筑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乐陵鑫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通知交纳诉讼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