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鑫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乐陵鑫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乐陵市大孙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81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乐陵鑫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陵市大孙乡人民政府、乐陵市大孙乡何吕王社区村民委员会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9)鲁1481民初23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额为7724707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乐陵鑫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陵市大孙乡人民政府、乐陵市大孙乡何吕王社区村民委员会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481执62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志华 审判员  张兴明 审判员  王 勇
书记员  杜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