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执22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47年10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江苏亚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亚特电缆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苏0903民初4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3执22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嵇 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