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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711民初3492号
本院在审理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诉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向原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青青
书记员 :张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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