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622民初528号
原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街道人民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街道远征汇金国际1、2号楼大底盘。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胜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8年7月23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系***父亲。
被告:***,女,1955年5月1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系***母亲。
被告:**1,女,2011年9月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系***长女。
被告:**2,女,2013年10月26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系***二女。
被告:**3,男,2016年12月11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系***之子。
被告**1、**2、**3的法定代理人:**,女,199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市。
被告:**4,女,2020年3月7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系***三女。
法定代理人:**,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告:玉屏侗族自治县教育局,住所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行政中心前四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1、**2、**3、**4、玉屏侗族自治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多缴纳的诉讼费31313元,本院退回原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