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522民初260号
原告:牛某。
被告:乌兰察布市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某,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牛某诉被告乌兰察布市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在法定的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00元,由原告牛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关宏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