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3民初150号
申请人:原告湖南特能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九峰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南路599号金桂社区夏威夷·碧水春城第7栋1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蜜蜂居委会一组。
被申请人:*洪辉,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派出所民光居委会三组。
担保人:**,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大托乡黄合村下汤家坪组。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513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513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洪辉的银行存款325133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洪辉不分先次序)。三被申请人冻结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45133元。担保人**自愿用其购买的房屋为申请人进行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513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的银行存款325133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上述三被申请人冻结总金额不超过445133元。
冻结担保人**购买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88号绿地名邸第3栋【幢】N【单元】11【层】1103号房屋。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玉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